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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自由”企业与竞争秩序》——哈耶克

xianyu
2024-07-23 30
一(*) 如果说在今后几年中,也就是在唯有那些只注重实用问题的政治家才关注的那段时间里,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几乎肯定会继续朝着政府施加更多控制的方向发展,那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项真正的纲领,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在我看来,最主要的原因也许是那些想反对这种趋势的群体所信奉的那种一以贯之的哲学在帮倒忙。实际上,一些群体帮倒忙的情形要比仅仅缺乏纲领的情形更糟糕;然而事实就是如此,因为在几乎所有的地方,一些群体在谎称反对社会主义的同时却在支持这样一些政策,而我们知道,只要这些政策所依凭的那些原则被普遍化,那么与那些公开宣称的社会主义政策一样,它们也会导向社会主义。众所周知,一些论者嘲讽说,许多假装捍卫“自由企业”的人,实际上是一群捍卫他们自己特权的卫道士和要求政府采取有利于他们的行动的鼓吹者,而绝非一切特权的反对者;在我看来,这种嘲讽是有一定道理的。从理论上讲,行业保护主义、政府支持的卡特尔以及保守主义群体所主张的农业政策,实际上与社会主义者所提倡的更为广泛地控制经济生活的那些建议根本就没有什么区别可言。如果那些较为保守的干预主义者相信自己有能力把政府的控制活动严格限制在他们所赞同的特定范围之内,那么我们便可以说,这纯属幻想。在民主社会中,一旦人们接受了政府应当对某些特定群体的地位或生活状况承担责任这项原则,那么这种控制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会被政府扩展至其他的领域,用以满足大众的欲求和偏见。除非反对国家控制运动的领导人以身作则,随时准备用他们要求大众接受的竞争市场这项戒规(that discipline of a competitive market)来律己,否则我们就无望再回到一个较为自由的制度中去了。我们的近期前景之所以无甚希望,主要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所致,即在世界各地,任何有组织的政治群体都不赞同真正的自由制度。 这些有组织的政治群体都认为,那些只注重实用问题的政治家极可能是正确的;与此同时,当下的公众舆论也认为,任何其他方法都是不可行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众舆论为政治家所设定的那些可行性的限制,肯定不同于它为我们所设定的限制。有关这些问题的公众舆论,实是过去数代像我们这样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造成的结果,因为正是他们营造出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政治家只得在其间进行活动的政治氛围。的确,我常常与已故的凯恩斯勋爵(Lord Keynes)意见相左,但是我认为,他曾经就他的亲身经验使他特别有资格发言的问题所写的一段文字,却是再正确不过了:“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不论正确与否,都要比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力量大。事实上,这个世界就是由极少数思想统治的。掌权的疯子只会道听途说,而且还是从若干年前的拙劣学者那里获取疯狂之念的。我可以肯定地说,既得利益群体的力量,与思想所具有的那种潜移默化的力量相比较,可以说被大大地夸大了。当然,思想的作用并不是即刻就能看到的,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能有结果;这是因为在经济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中,许多人在25岁或30岁以后都不会再接受各种新理论的影响了,因此,公务员、政治家,乃至鼓动者所运用的那些思想观点,不可能是最新的思想观点。但是,无论是早还是晚,无论是好还是坏,危险的始终是思想,而不是既得利益群体。”(1) 我们必须从这种长远的观点出发来看待我们所承担的任务。因此,如果一个自由社会要得到维续或得到恢复,那么我们所必须传播的就是信念,而不是那种在眼下看似可行的东西;当然,本文所关注的也正是这些信念。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必须把自己从政治家所受制于的那些在当下盛行的偏见中解放出来,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明智地认识到劝说和教育所可能起到的作用。虽说我们希望,就应予采用的手段和应予采纳的方法而言,公众会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合理观点的影响,但是我们还是必须假定,公众所拥有的许多基本价值和伦理标准至少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普遍盛行,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完全无从论证的。在一定程度上讲,本文的任务甚至也在于表明,我们这代人为自己所确立的许多目标都是相互矛盾的或彼此冲突的,因此追求其间的一些目标将会危及某些更大的价值。但是,我们也很可能会发现,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当中,从一些方面来看,某些道德目标已经牢固确立起来了,而在自由的社会中,人们也已找到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合适手段。即使我们不应当完全赞同那种赋予这些较新的价值以新的重要性的做法,我们还是应当努力做到下述两点:第一,假设这些价值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决定人们的行动;第二,对这些价值在一个自由社会中所可能占据的地位做一番认真详尽的考察。当然,本文主要考虑的乃是人们对更大安全的诉求和对更大平等的诉求。我相信,无论是从“安全”还是从“平等”的角度来看,我们都必须对自由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安全”及“平等”与不能提供的“安全”及“平等”做出极为仔细的界分。 然而,从另一个意义上讲,如果我们想成功地把当代人的关注点从他们现在所致力于的那些有害政策的方面引向努力实现个人自由和捍卫个人自由的方面,那么我认为,我们就必须审慎地关注当代人的道德倾向。除非我们能够根据一项争取自由的纲领为人们的改革热情确定一项明确的任务,除非我们能够为那些具有无私精神的人们指明他们能够为之奋斗的各项改革,否则他们的道德热情就肯定会被利用来反对自由。19世纪的许多自由主义者所犯下的最为致命的策略性错误,很可能就是他们给人们留下了这样一种印象:第一,否弃一切有害的或不必要的国家活动乃是所有政治智慧的极致;第二,有关国家应当如何 使用任何人都不会拒绝赋予它的那些权力的问题,并不会致使明晓事理的人们发生严重的分歧。 当然,并不是所有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都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大约在100年以前,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当时他还是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就曾明确无误地指出了我们在今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中的一个问题。穆勒在他所撰写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第一版中这样写道:“私有财产权原则从来就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得到过公平的试验;财产法也从来不曾遵循过私有财产权正当性赖以为基础的那些原则。只要立法者倾向于赞成分散财富而不是集中财富,倾向于鼓励分割大宗财产而不是努力使它们保持完整,那么这些法律就会把那些根本就不应当成为财产权的东西当成财产权,并且把一种只应当是有条件的财产权的东西当成绝对的财产权……因此,人们可以发现,私有财产权这项原则实际上与那些自然灾害及社会危害毫无切实联系可言,然而我们知道,正是这些灾害和危害,曾经致使无数的人都急切地去考虑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而不论这种努力是多么的无望。”(2) 实际情况是,几乎不曾有人在如何使财产权规则更好地与它的理据相符合的方面做过努力,而且就是穆勒本人,也像许多其他人一样,很快就把他的注意力转到了限制或取消私有财产权这项原则的方案方面,而不是更有效地使用这项原则的方面。 有论者指出,那种把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解释成彻底否弃国家活动的做法(而不是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解释成一种按照精心的方式把竞争、市场和价格作为指导原则接受下来并且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框架而使竞争变得尽可能的高效和有助益——唯有在竞争效率低下的场合才以法律作为它的救济手段——的政策),与政府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主动支持垄断势力的做法一样,都会导致竞争的式微。这种说法虽说夸张,但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我们在本文中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一个一般性命题认为:与政府不采取任何行动相比较,政府采取某些行动反而能够使竞争变得更有效和更有助益。就政府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某些行动而言,论者们从来就没有否认过它们的作用,尽管他们在讨论的时候常常会给人们这样一种感觉,好像他们早就把这些政府活动给忘了似的。的确,人们总是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正常运转的市场,不仅是以制止暴力和欺诈为前设的,而且也是以保护某些权利(如财产权、契约践履权等等)为前提条件的。在过去的讨论当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人们承认私有财产权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这两项原则也确实是每个自由主义者所必须承认的原则),所有的问题也就都解决了,仿佛财产法和契约法从一开始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获得它们最合适的终极形式似的——亦即那种能够使市场经济发挥最大作用的形式。在我看来,过去的讨论之所以令人感到极不满意,就是因为上述观点所致。事实上,只是在我们赞同了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这两项原则以后,真正的问题才会开始出现。 当我把这次讨论的论题称之为“‘自由’企业与竞争秩序”的时候,我想强调的正是上述这个事实。当然,这两个称谓未必意指同一个系统,而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则是上述第二个称谓,即“竞争秩序”所描述的那个系统。就此而言,我也许应当即刻就做出一点补充说明:我所说的“竞争秩序”(competitive order),与人们通常所说的“有序竞争”(ordered competition)几乎正相反对。竞争秩序的目的在于使竞争有效运作,而所谓“有序竞争”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讲则始终在于限制竞争的效力。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来理解,那么显而易见,对我们这个论题的描述,从一开始就可以把我们的认识进路与社会主义者的认识进路区别开来,而且还可以把我们的认识进路与那些保守主义计划者的认识进路区别开来。 在这篇导论性的评论文字中,我只能设法提出一些我们必须加以讨论的主要问题,并把详尽考察这些问题的工作交给后面的发言者去承担。也许我应当一开始就特别强调指出,尽管我们主要关注的乃是如何使市场在它能够发挥作用的任何地方都发挥作用的问题,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忘记,在现代社会中,有相当数量的必不可少的服务(如卫生和健康服务)乃是不可能由市场予以提供的;当然,市场无法提供这类服务的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类服务的提供者无法向这些服务的受益人索价,或者更为准确地说,这些服务的提供者不可能只让那些愿意支付费用的人或有能力支付费用的人独享这些服务的好处。这方面还有一些显而易见的事例,一如我在上面提到的卫生和健康的事例一般。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只需要对此做一番较为详尽的研究,我们便可以发现,在某种程度上讲,这类情形会渐渐地变成这样一些情形:这类服务的提供者能够把他们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出售给任何想购买这些服务的人。在讨论的某个阶段上,我们还必须回过头来再对下述两个问题进行考虑:第一,在这些服务当中,究竟哪些服务是我们必须始终期望政府在市场以外 加以提供的;第二,政府必须提供这些服务的事实将会对市场经济赖以展开的各项条件产生多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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